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廢止個人所得稅部分條款的通知
藏財稅[2023]12號 2023-8-10
各地(市)財政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為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規范行政執法,現對《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臨時經營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藏財稅〔2012〕27號)第四條規定予以廢止。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
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