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財政廳、省人社廳修訂出臺《云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旨在依法建設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規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人員合法權益,為全省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該辦法共7章31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使用范圍、管理體制、內容與形式、學分管理、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考核與評價等內容,重點從3個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一是進一步明確管理體制。省財政廳負責指導和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教育計劃、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等工作;省人社廳負責對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州市級、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本轄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及統籌協調,由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二是進一步明確內容與形式。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會計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
三是進一步明確學分管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學分由原來的24學分增加到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學分認定采取較靈活的方式,明確參加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培訓等9條學分計量標準,從而豐富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獲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