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計人員
繼續教育,保障會計人員合法權 益,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5 號)《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財會 ( 2018) 10 號) 《云南省會計條例》和《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云南 省貫徹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云人社發(2015) 319 號) 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含 中夾駐滇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或不從事會計工作但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從事下列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督;
(八)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其他會計工作。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 屬于會計人員。
第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 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職業道德和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為基礎,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人 員,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 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 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 權利。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各單位要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保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時間和其它必要條件。
第六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 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七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貴、分類指導、就近辦理原則。
第八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 全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由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一)省級財政部門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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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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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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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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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全省會計人員管理系統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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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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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貴昆明市所轄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內省級 單位、中夾駐滇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登記、信息更新等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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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并對培訓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二)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職責:
負貴對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九條州(市)、縣級職責: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部門對本轄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由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一)財政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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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本轄區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和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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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制定本轄區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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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并對培訓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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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所在地的省級、中夾駐滇單位(除昆明市所轄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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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登記、信息更新、公布等工作。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負責對本轄區內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第十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需求,積極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章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
目。
公需科目內容包括:會計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
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內容包括: 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會計人員能力框架, 定期發布繼續教育計劃,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會計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全國會計類相關考試,包括: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會計類考試;
(二)參加各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中夾各部 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會計領軍(高端)人才培訓、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三)參加主管部門、用人單位和會計培訓機構、社會團體 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四)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 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 會保障等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 統一刊號 C CN) 的 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公 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 育培訓。
(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 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網絡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學分管理
第十四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 90 學分。其中, 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省范圍內當年度有效, 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十五條會計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 式,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會計類考試,每通過一 科考試的, 折算為 90 學分;
(二)參加全國會計領軍(高端)人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 工程、云南省會計領軍人才(高端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 每次折算為 90 學分;
( 三) 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 每天折算為 10 學分;
(四)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 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 折算為 90 學分;
(五)獨立承擔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或行業組 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 為 90 學分; 與他人合作完成的, 每項研究課題的主持人折算為
90 學分, 其他參與人 每人折算為 60 學分;
( 六)獨立在有 國內統一刊號 ( CN) 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 每篇文章折算為 30 學分; 與他人合作發表的, 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 30 學分, 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 學分;
(七)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 學分; 與他人合作出版的, 每本會計類書籍 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 學分, 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 60 學分;
(八)參加主管部門(含單位)、社會培訓機構、社會團體 等組織的面授培訓, 考試成績合格, 每一學時, 折算為 3 學分;
(九)參加遠程網絡繼續教育,其學分的折算辦法,在課程 設置中明確。
第十六條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會計人員管理系統中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十七條繼續教育登記采取以下方式:
(一)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和社會團體組 織的繼續教育,實行“誰培訓、誰負責”的原則,由培訓機構統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人員參加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由會計人員按管理級次向財政部門申報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形式, 應如實提供參加繼續教育相關證明材料, 在 90 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第十八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行業主管部門、大中型企業和社會培訓機構及其他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的培訓機構。
第十九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會計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 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三)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四)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五)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行業主管部門、會計行業組織
(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部門在開展會計人 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 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 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于和專家學者, 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二十三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的證明,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將有關情況,按照會計人員財政管理級次,報送所在地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 費活動;
(三)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第六章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與 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 況的考核與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撥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管理。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 分的會計人員,財政部門應當貴令其限期改正。對未完成繼續教育者,各級管理部門和用人單位將視為不具有從事會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會計人員提供虛假繼續教育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財政部門將其納入會計人員誠信與監督管理系統黑名單。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向財政部門報備的,年終對培訓質量進行評價。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 構對所在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年度是否參與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九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行為 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舉報和投訴較多,嚴重擾亂會計培訓市場的,財政部門將其納入嚴重失信黑名單。
第三十條州(市)財政部門可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三年。云 南省 財政廳 2014 年 4 月 29 日發布的《云南省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云財會 ( 2014. ) 43 號)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