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轉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云人社發〔2023〕8號 2023-04-29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滇中新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轉發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全省統一,單位繳費費率為0.7%,個人繳費費率為0.3%。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二、工傷保險費率按實施階段性降費率前的政策執行。
各州(市)、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持續加大階段性降費率政策宣傳和基金收支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助力市場主體紓困解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共同開展階段性降費率統計核算工作,做到雙方統計口徑一致,共同確定核算結果,確保報送數據一致。各地在落實通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反映。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3年4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失業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