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哪些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一、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二、企業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農作物進行品種和育種材料選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這些成果形成的種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產、初加工、銷售一體化取得的所得。三、企業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樹木、竹子的育種和育苗、撫育和管理以及規模造林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企業通過拍賣或收購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權并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對林木進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對于可以享受免稅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的范圍進行了明確。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規定:“現就有關“公司+農戶”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公告如下:目前,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從事哪些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一、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3.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是否可以享受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規定:“目前,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哪些畜禽類初加工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規定:“……二、畜牧業類(一)畜禽類初加工1.肉類初加工。通過對畜禽類動物(包括各類牲畜、家禽和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經濟動物)宰殺、去頭、去蹄、去皮、去內臟、分割、切塊或切片、冷藏或冷凍、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鮮肉、冷藏肉、冷凍肉、絞肉、肉塊、肉片、肉丁。2.蛋類初加工。通過對鮮蛋進行清洗、干燥、分級、包裝、冷藏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各種分級、包裝的鮮蛋、冷藏蛋。3.奶類初加工。通過對鮮奶進行凈化、均質、殺菌或滅菌、灌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巴氏殺菌奶、超高溫滅菌奶。4.皮類初加工。通過對畜禽類動物皮張剝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張。5.毛類初加工。通過對畜禽類動物毛、絨或羽絨分級、去雜、清洗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洗凈毛、洗凈絨或羽絨。6.蜂產品初加工。通過去雜、過濾、濃縮、熔化、磨碎、冷凍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蜂蜜、蜂蠟、蜂膠、蜂花粉。*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蛋類罐頭、各類酸奶、奶酪、奶油、王漿粉、各種蜂產品口服液、膠囊不屬于初加工范圍。……”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以下簡稱《范圍》)涉及的有關事項細化如下(以下序數對應《范圍》中的序數):……二、畜牧業類(一)畜禽類初加工。1.肉類初加工。《范圍》規定的肉類初加工產品還包括火腿等風干肉、豬牛羊雜骨。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5.哪些糧食初加工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規定:“一、種植業類(一)糧食初加工1.小麥初加工。通過對小麥進行清理、配麥、磨粉、篩理、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小麥面粉及各種專用粉。2.稻米初加工。通過對稻谷進行清理、脫殼、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成品糧及其初制品,具體包括大米、蒸谷米。3.玉米初加工。通過對玉米籽粒進行清理、浸泡、粉碎、分離、脫水、干燥、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生產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鮮嫩玉米經篩選、脫皮、洗滌、速凍、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生產的鮮食玉米(速凍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4.薯類初加工。通過對馬鈴薯、甘薯等薯類進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凍、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薯類初級制品。具體包括:薯粉、薯片、薯條。5.食用豆類初加工。通過對大豆、綠豆、紅小豆等食用豆類進行清理去雜、浸洗、晾曬、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豆面粉、黃豆芽、綠豆芽。6.其他類糧食初加工。通過對燕麥、蕎麥、高粱、谷子等雜糧進行清理去雜、脫殼、烘干、磨粉、軋片、冷卻、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燕麥米、燕麥粉、燕麥麩皮、燕麥片、蕎麥米、蕎麥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以下簡稱《范圍》)涉及的有關事項細化如下(以下序數對應《范圍》中的序數):一、種植業類(一)糧食初加工。1.小麥初加工。《范圍》規定的小麥初加工產品還包括麩皮、麥糠、麥仁。2.稻米初加工。《范圍》規定的稻米初加工產品還包括稻糠(礱糠、米糠和統糠)。4.薯類初加工。《范圍》規定的薯類初加工產品還包括變性淀粉以外的薯類淀粉。*薯類淀粉生產企業需達到國家環保標準,且年產量在一萬噸以上。6.其他類糧食初加工。《范圍》規定的雜糧還包括大麥、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應的初加工產品還包括大麥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6.哪些產品不屬于農產品初加工范圍內,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規定:“一、種植業類……(三)園藝植物初加工……以蔬菜為原料制作的各類蔬菜罐頭(罐頭是指以金屬罐玻璃瓶、經排氣密封的各種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園藝植物(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屬于初加工范圍。(四)油料植物初加工……精煉植物油不屬于初加工范圍。(六)茶葉初加工……精制茶、邊銷茶、緊壓茶和摻兌各種藥物的茶及茶飲料不屬于初加工范圍。(七)藥用植物初加工……加工的各類中成藥不屬于初加工范圍。二、畜牧業類(一)畜禽類初加工……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蛋類罐頭、各類酸奶、奶酪、奶油、王漿粉、各種蜂產品口服液、膠囊不屬于初加工范圍。三、漁業類(一)水生動物初加工……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以及調味烤制的水產食品不屬于初加工范圍。(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罐裝(包括軟罐)產品不屬于初加工范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一、……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五、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四)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十、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條第二項的特別規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7.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企業所得稅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五、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一)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8.企業所得稅農、林、牧、漁業項目稅收優惠中,企業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的免稅所得應如何理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三、企業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樹木、竹子的育種和育苗、撫育和管理以及規模造林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企業通過拍賣或收購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權并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對林木進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條第二項的特別規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9.企業將購入的農產品進行再種植、養殖,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七、購入農產品進行再種植、養殖的稅務處理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條第二項的特別規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10.農貿市場批發水果、蔬菜、糧油等是否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