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水利廳關于云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
云財規〔2024〕18號 2024-11-30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云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為基礎分類確定,按《云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詳見附件)執行。
二、納稅人應當按照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用水。納稅人(除水力發電等河道內用水外)超計劃取用水的,對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規定累進征收水資源稅:
(一)超計劃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的1.5倍征收;
(二)超計劃10%至30%(含)的部分,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的2倍征收;
(三)超計劃30%至50%(含)的部分,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的2.5倍征收;
(四)超計劃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
三、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
四、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9%。
五、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六、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七、除大中型水電站、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按月申報繳納水資源稅外,其他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水資源稅。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八、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和本公告等有關規定征收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與財政、水利、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能源等部門的協作機制,加強水資源稅征收管理。
九、開征水資源稅后,停止征收水資源費。欠繳的水資源費由原征管部門負責追繳。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與《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同步實施。
稅 屋附件:云南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水利廳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