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云政辦規〔2025〕1號 2025-01-17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滇有關單位,有關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作用,發揮逆周期調節功能,助力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紓困發展,更好服務“3815”戰略發展目標,現就加快推進我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高質量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發展定位目標
(一)明確發展定位。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十一屆七次全會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聚焦解決擔保合力不強、銀擔合作不暢、擔保支持行業過度集中、風險分擔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持續優化擔保支持的產業領域,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堅守準公共定位,堅持保本微利,聚焦支小支農,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二)明確發展目標。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圍繞“三大經濟”,聚焦高原特色農業、科技創新、文化旅游、新材料、生物醫藥、先進裝備制造、綠色能源、外貿等重點產業鏈優化資源配置。依托資源稟賦,根據產業規劃,發揮興產業、強龍頭、聚鏈條、補短板功能。突出就業優先導向,優先向勞動密集型、就業友好型企業提供擔保服務,更好支持帶動就業。加大對科技創新企業支持力度,推動科技產業鏈突圍,積極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到2030年底,力爭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小支農擔保貸款余額超過700億元,其中,聚焦重點產業鏈的擔保貸款余額力爭不低于50%。
二、完善融資擔保體系
(三)規范三級風險分擔組織體系。按照“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省級政府性融資再擔保機構—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三層組織架構,規范推進我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有效分散擔保機構風險,形成擔保合力。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本級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實施國有金融資本穿透管理,形成數量適中、結構合理、錯位發展、穩健運行的“1+16”擔保體系。
(四)強化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再擔保機構功能定位。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充分發揮龍頭作用,切實提升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以再擔保業務為主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揮“機構體系核心、扶持政策平臺、銀擔合作窗口”作用,放大業務經驗、風險管理、資本、人才等方面的優勢,加強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指導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規范業務模式,持續擴大業務規模。逐步收回對州(市)、縣(市、區)融資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統一管理要求和服務標準,制定業務操作、風險控制、內控管理等指引,幫助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升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達到增信、分險、規范作用,引領行業發展。
(五)壯大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實力。各州(市)要統籌地方財力和融資擔保資源,原則上培育一家資本實力不低于3億元的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為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的主力軍,支撐行業發展。在確保機構平穩運行、業務正常開展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機構改革。無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州(市)要加快機構新設,有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州(市)要加快增資、合并、重組,統籌推進縣(市、區)級財政出資入股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原則上縣(市、區)不再保留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州(市)在經濟相對發達、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需求旺盛的縣(市、區)設立辦事處,不斷增強融資擔保服務能力。
(六)加強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管理。省財政廳要會同省金融管理局等部門開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確認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并實行工作考核,督促其實現法人、業務、財務、考核、管理“五獨立”,避免政策性業務邊緣化和外部風險導入。分類監管評級B級以下、擔保能力不足、違法違規經營、出現重大風險的機構要退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納入名單管理。分類監管評級B級以下機構,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作用發揮明顯、業務占比符合要求的,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重點監管名單,在限制經營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
三、聚焦支小支農主業
(七)回歸擔保主業。各州(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合理界定服務對象范圍,聚焦我省重點產業鏈中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確保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戶數占比達到80%以上。單戶支小支農擔保貸款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其中,500萬元(含)以下的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50%。到2028年,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小支農再擔保責任金額占全部擔保責任金額的比例不低于80%。逐步降低或免除支小支農貸款反擔保要求,原則上100萬元(含)以下的支小支農擔保貸款不設置資產抵質押反擔保措施。
(八)突出重點對象。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優先為貸款信用記錄和有效抵質押品不足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提供擔保增信。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結合地方優勢特色產業創新擔保產品。持續優化支持重點產業結構,積極為重點產業鏈供應鏈中的企業及上下游企業提供擔保服務,通過供應鏈金融實現業務聚散為整、集約作業。
(九)引導降費讓利。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要調降擔保費率。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含)以下的業務,各州(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向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擔保貸款金額的1%,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向州(市)級機構收取的再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擔保貸款金額的0.12%。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含)以下的業務,各州(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向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擔保貸款金額的1.5%,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向州(市)級機構收取的再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擔保貸款金額的0.15%。
四、健全銀擔合作機制
(十)創新銀擔合作模式。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推動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分支機構的“總對總”合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分支機構審批權限,在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貸款利率、續貸條件、免收保證金、風險緩釋化解等方面為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更多優惠。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合作,助力地方優勢特色產業提檔升級。
(十一)明確風險分擔比例。健全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分擔40%)、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分擔40%)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分擔20%)的“442”銀擔風險分擔機制。符合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要求的業務,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積極爭取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再擔保風險分擔,有效分散體系風險。對于貸款規模增長快、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戶數占比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適當提高自身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或擴大合作貸款規模。
(十二)推進數字融擔轉型。推動國家融資擔保基金SaaS系統州(市)業務全覆蓋,完善云南省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功能,打造我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信息服務中樞,推動“政、銀、企”信息互通和共享應用,結合大數據、智能風控等金融科技手段,創新開發“信用+擔保”新型金融服務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深做實普惠金融考核激勵、資源傾斜、盡職免責等內部管理機制,針對小微企業輕資產特點,加大“首貸戶”支持力度,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合力開發適合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存單、倉單、訂單和保單融資的擔保產品,提升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便利度和可獲得性。
五、強化財稅正向激勵
(十三)完善資本金補充機制。各州(市)要綜合考慮支小支農擔保責任余額、責任余額放大倍數、風險防控等因素,建立可持續資本金補充機制。鼓勵參與銀擔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注資、捐資。省級財政要統籌中央和省級有關資金,支持擔保放大倍數高、代償率控制在合理區間、功能作用發揮充分的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壯大資本實力,優先做強做大。
(十四)加大財政補助力度。各州(市)要建立可持續擔保費補貼機制,確保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保本微利運行。省級財政對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的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含)以下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備案和認證的支小支農直保業務、1000萬元(含)以下的支小支農比例再擔保業務,按擔保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擔保費補貼。同時,根據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在保責任余額、新增擔保戶數、新增擔保責任金額、新增擔保責任金額增速、與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業務規模等因素,給予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以獎代補支持,并根據工作考核結果進行調整,激發州(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拓展業務內生動力。
(十五)科學建立代償補助機制。各州(市)財政部門要參照財政部做法,根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規模、平均分險比例、基準代償率、基準擔保費率、基準資金運作收益率、基準成本費用率等因素合理確定代償補助資金,結合工作考核結果進行調整。壓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經營管理責任,加強與債權銀行的工作協同,推動代償機制有效運行,實現風險補償后收支“緊平衡”,達到增強擔保能力、增強管理水平、控制業務規模、控制擔保風險的“兩增兩控”要求。
(十六)落實財稅扶持政策。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與本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本金補充、擔保費補貼和代償補助機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予以保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核銷,參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執行。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實施擔保賠償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免征增值稅、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等政策。
六、優化監管考核機制
(十七)嚴格落實監管責任。省財政廳對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加強指導,建立重大事項報備制度。各州(市)人民政府作為監管責任主體,要統籌發展和安全,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要完善支小支農擔保貸款監管政策,統籌運用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等手段加大業務合規性檢查,督促指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完善保前、保中、保后風險管理措施,細化全流程全崗位盡職免責制度。審計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政策落實、業務開展、資產質量、風險防控以及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等情況列入審計重點內容,堅決懲治金融腐敗。
(十八)加大風險預警防控。各州(市)人民政府不得干預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日常經營決策,不得違規要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或借用資本金用于融資平臺債務周轉。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融資平臺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對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預警機制,堅決打擊抽逃資本金行為,加強風險分類管理,避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因自身經營問題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融資擔保行業協會要研究制定從業人員管理制度,提高人員素質,推進隊伍建設,不斷提升業務技能。
(十九)完善績效考核機制。云南金融監管局要將銀行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情況作為單獨指標,納入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體系,提升銀行開展擔保業務的積極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支小支農業務實行內部資金轉移優惠定價,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成本。各州(市)財政部門要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定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突出支小支農規模、優化擔保支持行業結構等導向,降低利潤考核要求,加大風險防控比重,并將考核結果直接運用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經營業績考核、領導任期激勵和工資總額核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人薪酬及履職待遇參照地方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及履職待遇規定執行。
(二十)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按照政策引導、專業管理、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推動建立“能擔、愿擔、敢擔”的長效機制。建立健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決策、管理、監督相互制衡,激勵、約束相互匹配的內控機制,做實資本、做強機構、做精業務、嚴控風險,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管理,不斷提升規范運作水平,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政府性融資擔保人才隊伍。
本意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