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
浙財會〔2019〕20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補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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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網絡繼續教育的,由繼續教育管理系統自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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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會計考試并成績合格的,寧波地區考生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登記,其他考生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負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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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其他方式繼續教育,由繼續教育組織部門(單位)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地財政部門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無誤后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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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財政部門應與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提高服務意識,共同做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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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財會〔2013〕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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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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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