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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1-09-08 11:27     來源:中國會計網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要求,我們制定了《浙江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17年6月30日

 

浙江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弘揚工匠精神,引導職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以下稱“證書”)的,以證書核發的時間為準。

第三條 符合條件的職工應在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攜帶居民身份證和證書原件到本人當前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并填寫《浙江省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申領表》(附件1)。申領時已失業的,到失業前最后一次繳費的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代為申領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參保繳費情況和證書信息審核。

(一)參保繳費情況審核。通過省級集中的業務經辦系統核查申請人身份及其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情況,在省級集中的業務經辦系統未上線之前,審核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二)證書信息審核。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網站(http://zscx.osta.org.cn/)、“浙江省職業資格工作網”或當地職業資格系統甄別證書信息。

審核通過的,應在當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門網站公示補貼申領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并于公示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審核不通過的,應書面告知原因。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運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實行技能提升補貼網絡在線申請、審核、反饋。

第五條 技能提升補貼的標準由各統籌地區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具體職業(工種)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并適時調整。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1000元;職工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1500元;職工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2000元。

各市可根據本地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區緊缺急需的職業(工種)目錄。取得本地區緊缺急需職業(工種)目錄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可在原有基礎上上浮,上浮比例不超過50%。

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且不得同時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六條 在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中設立技能提升補貼科目,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第七條 各地要將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范運作。制訂具體的補貼申領發放操作辦法,完善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流程,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

基金支付能力相對較弱的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當地基金歷年結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和當地財政按規定補貼,確保每個地區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嚴格鑒定標準,嚴把證書發放質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通過信息比對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公示補貼發放情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嚴防冒領、騙取補貼。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附件:浙江省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申領表

 

附件:附件:浙江省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申領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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