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社[2023]155號 2023-12-26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醫保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醫療保障事業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浙江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為規范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辦法》(財辦〔2018〕43號)、《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社〔2013〕217號)等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基金定義。本辦法所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是指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彩票公益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按規定用于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的專項基金。
(二)基本原則。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三)專戶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二、基金籌集
(四)基金收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財政補貼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財政補貼收入指各地財政部門每年根據本地區開展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統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在一般公共預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捐贈收入指社會各界自愿捐贈的資金。
利息收入指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指按規定可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各地財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部門根據城鄉醫療救助對象需求、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地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省級財政根據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
三、基金使用
(五)救助對象范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救助對象范圍包括: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以及納入低保、低邊的因病致貧等對象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六)基金支出范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包括:資助救助對象參保支出;醫療費用救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資助救助對象參保支出指按規定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支出。
醫療費用救助支出指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補償后,對個人負擔部分按救助標準規定予以補助的支出,主要包括住院費用支出、門診費用支出。
其他支出指根據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方面支出。
四、基金管理
(七)支出戶管理。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開設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通過支出戶進行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已實行財政專戶直接支付的地區,可不設支出戶,直接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醫療救助對象。支出戶的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該賬戶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向財政專戶上繳該賬戶利息收入。支出戶除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結算醫療救助資金、向醫療救助對象支付救助資金、原渠道退回支付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支出戶發生的業務原則上通過轉賬方式支付。支出戶的利息收入應按季度繳入財政專戶,并入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
(八)基金支付。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保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由醫保部門將符合救助標準的醫療救助人數、參保資助標準及資金總量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參保資助資金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撥付至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大病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補助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的,由醫保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由財政專戶撥付到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直接支付醫療救助對象。
(九)基金對賬。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各地財政、醫保部門應按照規定認真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每年不少于兩次。每年2月28日前,醫保部門應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上年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
(十)基金結余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終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基金累計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各地應進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確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確保救助對象最大程度受益。
五、基金監督
(十一)嚴控支出范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專項用于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基金不得用于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的機構運行和人員經費,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挪作他用。
(十二)信息公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救助人次、救助金額等情況,各地醫保部門應通過網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十三)績效管理。各地醫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加強績效目標管理,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確保績效目標完成,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十四)監管職責。各地醫保部門應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定期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醫療服務和收費情況,對醫療服務質量差、醫療行為違規的,暫緩或停止撥付其醫療救助結算資金。各地醫保和財政等部門要定期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對各地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基金使用情況、基金材料報送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結果納入績效考評。
(十五)法律責任。存在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立即糾正、扣回、停撥上級補助資金外,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各級財政、醫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紀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六、其他
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各級財政、醫保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浙江省現行醫療救助相關政策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今后,國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