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統一規范失業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3]59號 2023-12-18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醫保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3〕36號)要求,現就進一步統一規范我省失業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憑本人身份證(含社會保障卡,下同)向最后參保地或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待遇發放期間不得中途變更發放地。
(二)退役軍人未及時就業的,可持本人身份證、退出現役證件、《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失業保險政策城鄉一體化前,農民合同制職工由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且未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單位繳費時間按50%計作個人繳費時間,余數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與城鄉一體化后的繳費時間累計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
(四)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保險金從受理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停發情形的,失業保險金發放至出現停發情形當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金計發至死亡當月。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按再次申領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
(六)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續發期間出現《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停發情形的,停止續發失業保險金。
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我省失業保險金發放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下同),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下同)在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繳費基數不低于當地職工醫療保險最低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相關手續。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每月匯總當月新增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名單,在當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辦理職工醫保參(停)保登記手續。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單獨開設失業人員職工醫保參保登記專用賬戶,統一管理,并將參(停)保登記辦理結果及時告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
(三)失業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至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醫保繳費中斷的,允許本人按當地規定補繳,補繳費用由本人承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辦理參保手續后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已享受退休醫保待遇或有用人單位為其參保繳費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再為其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失業人員生育補助金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一次性領取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金。夫妻一方符合條件的,可以領取生育補助金;夫妻雙方均符合條件的,可以同時領取。
(二)失業人員應在子女出生之日起12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在失業保險金發放地申領生育補助金。
(三)生育補助金標準按子女出生當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
四、失業人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憑本人身份證、與死亡失業人員關系證明、失業人員死亡證明在失業保險金發放地申請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執行。
五、價格補貼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價格補貼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于完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機制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7號)等文件執行。
六、技能提升補貼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以上的企業職工,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可在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證書原件向當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時已失業的,到最后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補貼標準暫按各地現行標準執行,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根據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二)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或職業培訓補貼(含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含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累計不超過3次。
七、擴大基金支出范圍試點
擴大基金支出范圍試點項目的對象、條件和補貼標準應符合我省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相關規定,未明確補貼標準的支出項目,可繼續按各地明確的就業補助資金支出規定執行。
八、其他事項
參保人員省內跨區域流動不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的,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暢通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85號)等政策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已印發的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遇重大情況,各地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稅屋附件:失業保險基金主要支出項目清單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