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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公告第1號 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4-02-09 10:02     來源:中國會計網     

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公告第1號         2024-1-26

  《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于2024年1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24年1月26日

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4年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管理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要素支撐
  第五章 數字賦能
  第六章 創新支持
  第七章 開放提升
  第八章 人文生態
  第九章 法治保障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維護全國統一市場秩序,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本省堅持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并對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給予積極扶持;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策統籌、督促落實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綜合考核體系。

  省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統籌謀劃、協調推進、督促指導。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明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有事必應、無事不擾,在基本政務服務便捷化基礎上,整合政務服務、社會服務和市場服務功能,構建增值服務體系,為市場主體提供精準化、個性化衍生服務。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國際國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健全本省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和線上線下結合的評價方法,利用無感監測、問卷調查、現場體驗等方式對設區的市、縣(市、區)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和完善相應政策措施。

  第七條 工商業聯合會等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發揮政府和市場主體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以及聯系服務市場主體功能,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自律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團體標準,及時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服務。

  第八條 市場主體應當合規守法經營,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

  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決策、組織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予、免予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長三角等區域省、市建立優化營商環境重點領域溝通協調機制,構建區域一體化標準體系和統一監管規則,強化政務服務、執法工作協同,提升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第二章 市場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并及時清理廢止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秩序的政策規定;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承諾優惠條件。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簡化市場主體從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市場主體登記的前置條件。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市場主體自主申報的經營范圍,提示其需要辦理的經營許可事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數據平臺)獲取市場主體登記信息。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可以根據企業名稱管理規定使用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原前置許可實質審批事項不變且在有效期內的,可以先辦理變更登記,再辦理相關許可的變更。

  第十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在指定地區登記注冊,不得對市場主體跨區域經營或者遷移設置障礙。

  市場主體申請辦理住所等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場主體遷移服務協調機制,簡化市場主體跨區域遷移的涉稅、涉費等事項辦理程序。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產業的專利導航和知識產權預警分析,為市場主體提供知識產權基礎信息服務。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等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推動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相銜接,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跨區域執法協作。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應急援助機制,完善涉外知識產權專家庫和境外風險信息庫,及時發布境外知識產權風險警示,為市場主體提供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服務。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依法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依法公開交易程序、結果、監督等信息,優化場所、信息、檔案和專家抽取等服務,保障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和政府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將市場主體特定行政區域業績、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款社保以及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浙江)應當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修復結果互認、共享和同步更新機制。

  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并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終止實施懲戒和重點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確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予以補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違約拖欠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款項。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履約情況納入營商環境評價內容,并建立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

  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市場主體款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辦理歇業備案。

  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相關經營許可機關應當建立歇業協同服務機制,加強歇業信息共享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相關經營許可機關應當實施市場主體注銷便利化改革,建立稅務注銷預檢機制,優化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

  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前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資產處置、風險防范、職工和債權人權益保護等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企業破產啟動援助資金,可以用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啟動援助。

  對申請債務集中清理的個人,經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刪除其失信信息。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編制政務服務辦事指南,明確受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內容,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對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明確的受理條件不得含有兜底條款,有關部門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理環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有關部門和政務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工作流程記錄和視頻監控等方式,保證政務服務過程可查詢、可追溯。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機構建設,建立政務服務事項進駐負面清單制度,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實行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設置“辦不成事”反映窗口,及時協調解決市場主體辦事過程中的疑難問題。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通過評價器、評價二維碼、手機短信、小程序、意見簿等方式,接受當事人對政務服務的監督和評價;對差評事項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根據當事人的合理訴求予以改進。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政務服務機構建設企業綜合服務中心。企業綜合服務中心應當統籌跨部門、跨領域業務協同和服務全程跟蹤督辦等事項,構建涉企問題高效閉環解決機制,為企業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務。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按照企業所在地域、所屬行業,劃分企業(行業)社區,建立健全一體化服務企業工作機制,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到企業(行業)社區聯合開展涉企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件事一次辦成,強化部門業務協同、系統聯通和數據共享,實現多個事項一次告知、一表申請、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聯辦;梳理共性高頻基本政務服務事項和各類主體提供的其他服務事項,建立健全一類事服務場景。

  政務服務事項依法需要當事人核驗、簽字的,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線上電子認證的辦理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到現場核驗、簽字的除外;對需要事后向當事人核發的相關材料,應當提供快遞、郵寄等送達方式。

  對依法不需要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集體討論的政務服務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在窗口受理后直接辦結。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在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中心(站),并推動集成式自助終端向村(社區)、園區、商場、樓宇和銀行、郵政、電信網點等場所延伸,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全省統一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依法進行動態調整。

  在國家和本省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有關部門、政務服務機構、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不得索要證明。

  能夠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部門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獲取證明信息,以及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不得要求重復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生成的含有市場主體相關信息的專項信用報告,可以替代相關部門出具的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市場主體已經提供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生成的專項信用報告的,有關單位不得再要求其重復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十九條 市場主體申請行政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或者實施其他賦予權益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實施該行為未作規定,但實施該行為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單位、個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市場主體的申請予以實施。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防動員等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類型、位置等因素,明確建設工程項目風險等級?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風險等級實行差異化審批和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投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投資項目建設和運營中的問題。

  建設單位在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并具備滿足施工要求的圖紙和其他要件后,可以選擇分階段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本省探索建筑師負責制,在可行性研究、規劃方案、設計方案、招標投標、施工圖設計、工程管理、竣工驗收等環節優化管理流程,發揮建筑師專業優勢和全過程技術主導作用。

  第三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健全工程圖紙數字化管理系統。鼓勵建設單位通過系統報送建設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階段的工程圖紙。

  建設單位通過系統報送工程圖紙的,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應當共享工程圖紙并在線完成工程圖紙審查,不得要求建設單位重復報送。

  第三十二條 在省級以上各類經濟開發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特色小鎮、小微企業園、專精特新產業園等有條件的區域,按照規定對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民用建筑的節能評估除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和考古調查、勘探等事項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對區域內的具體建設項目依法簡化評估要求或者不再提出評估要求。

  對區域評估事項可以實行多評合一、聯合評估。區域評估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區域評估應當在土地供應前完成,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并納入相關部門管理依據。

  第三十三條 依法需要對建設工程開展專項驗收的,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全過程數字化管理加強工程建設關鍵環節和重要節點的指導服務,為專項驗收提供基礎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建設工程聯合專項驗收實施方式,實現統一收件、內部流轉、聯合審批、限時辦結。

  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數字化。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檔案主管部門制定建筑工程電子檔案標準。建設單位提交的電子文件符合檔案標準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要求建設單位另行提交紙質歸檔材料。

  第三十四條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

  第三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稅費申報平臺,探索多種稅費合并申報,推廣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和風險提醒,及時公布稅收優惠項目,確保市場主體及時享受減稅、免稅、退稅等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依法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不得超期限滯留保證金、限制保證金繳納方式,不得向市場主體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十七條 省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編制本行業、本領域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中介服務事項名稱、設置依據、資質資格要求、服務時限、價格管理形式等,并依法進行動態調整。

  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作為辦理行政許可的條件。

  設區的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將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實現機構選擇、費用支付、報告上傳、服務評價等全流程線上辦理,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設定區域性、行業性或者部門間的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金融機構等建立健全風險監測制度,完善市場主體相關數據采集、分析和預警體系,及時發布市場風險預警信息,防范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市場風險。

  因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針對性政策,依法采取紓困幫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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