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公告2024年第1號 2024-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不含寧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上述情形可申請減免受損當年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額合計不超過直接損失額扣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償、財政撥款等補償后的凈損失額。
(二)從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以及承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及其他社會服務公共職能的納稅人,發生虧損的。
(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
上述情形可申請免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當月至破產程序終結當月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原因導致房產、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上述情形可申請免征不能正常使用房產、土地,自不能正常使用當月至恢復使用當月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且符合產業發展和集約節約用地導向,以及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規定情形,且發生嚴重虧損的。
上述“嚴重虧損”,是指納稅人虧損額不低于50萬元,且不低于納稅人對應年度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的10%。省政府文件對減免條件、減免幅度等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
上述第(二)、(五)項情形中的“虧損”是指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為負。營業收入、資產總額以納稅人財務報表數據為準。具體計算采用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數據;新辦的納稅人,采用稅款所屬期當年數據。
二、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困難減免稅:
(一)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的。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
(三)不動產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房產、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四)與減免理由相關的資料:
1.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情形的,應提供遭受重大損失的相關證據,如中介機構出具的受災損失報告,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受災損失說明,或保險公司理賠憑證資料等。
2.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五項情形的,應提供虧損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并在減免稅申請報告中寫明符合條件的說明。
3.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情形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應提供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證明發文字號;承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公共職能的納稅人應提供從事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的證明;承擔其他社會服務公共職能的,應提供縣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4.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情形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破產裁定文書。
5.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情形的,應提供縣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原因造成房產、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證明。
6.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五項情形的,應提供發生虧損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
四、其他事項
困難減免稅按年管理,由具有核準權的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公告第一條第二、五項政策的具體減免范圍、幅度(額度)、年限由各市、縣(市、區)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納稅人符合公告規定情形的,一般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提出減免申請。納稅人對減免稅報送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責任。申請享受減免稅后情形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2月2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管理,更好支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制訂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的情形
《公告》第一條明確了六類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的情形,包括: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2.從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以及承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及其他社會服務公共職能的納稅人,發生虧損的;3.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4.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原因導致房產、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5.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且符合產業發展和集約節約用地導向,以及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規定情形,且發生嚴重虧損的;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的情形。
《公告》第一條第二項中,納稅人均需要發生虧損,對于承擔公共職能的納稅人,其“虧損”額,可剔除因承擔公共職能而獲取的政府補貼金額。
《公告》第一條第三項中,破產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
《公告》第一條第五項中,除省政府文件對減免條件、減免幅度等另有規定的,納稅人均需要發生嚴重虧損。“嚴重虧損”指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虧損額不低于50萬元,二是虧損額達到年度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的10%。“符合產業發展和集約節約用地導向”是指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各類相關評價工作中,未被列入不符合產業發展和集約節約用地導向的情形。
《公告》第一條第二、五項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以年度財務報表確認“虧損”情況。新辦的納稅人,以稅務部門作出審核決定前,最近一次所得稅申報表或財務報表數據為準。
(二)不得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的情形
《公告》第二條明確了兩類不得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包括:1.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的;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第二條第一項“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的產業”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最新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的辦理資料
《公告》第三條明確了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當提供的資料,包括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困難減免稅申請報告、不動產權屬資料證明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房產、土地的材料復印件以及困難理由相關資料。
《公告》第三條第二項困難減免稅申請報告應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稅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公告》第三條第三項納稅人已準確申報房、土兩稅稅源明細信息的,直接在辦稅系統獲取并經納稅人確認后,可不提供不動產權屬類資料的原件、復印件。
《公告》第三條第四項納稅人已準確申報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的,直接在辦稅系統獲取并經納稅人確認后,可不再提供。
(四)其他事項
《公告》第四條明確了困難減免稅的核準權限和納稅人申請辦理困難減免稅的期限,并明確了信息報告有關要求。其中,減免年限是指納稅人享受該項減免稅政策的年數限制。
三、《公告》的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申請減免所屬期為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的稅款按本公告執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8號)同時廢止。
四、解讀單位及解讀人
解讀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解讀人:童方磊;
聯系電話:0571-87668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