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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代開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024-03-18 18:36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代開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征集時間:2024-3-12至2024-3-19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優化代開發票業務辦理流程,防范稅收風險,我局擬定了《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代開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在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和省政府有關要求,現于2024年3月12日至3月19日在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網站對社會公眾進行為期7日的公示,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社會公眾可登錄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網站閱讀上述文件,并通過郵寄、電子郵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饋意見和建議。(地址:杭州市西湖區體環二路1號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郵編:310007。電子郵箱:zjswzkc2024@163.com)

  稅 屋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代開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代開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4年3月12日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代開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優化代開發票業務辦理流程,防范稅收風險,現將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代開發票范圍

  (一)已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或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領用并自行開具發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1.依法不需要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放發票,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其他按規定不能自行開具發票,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三)保險、證券、信用卡和旅游行業企業接受個人代理人提供經紀代理服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匯總代開發票。

  二、代開發票稅務機關

  符合代開發票范圍的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按下列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向機構所在地、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二)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以下簡稱其他個人)可向居住地、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三)納稅人銷售或者出租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三、代開發票辦理流程

  (一)實名驗證

  代開發票實行實名認證管理。

  (二)資料提交

  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應提交以下資料,并對涉及業務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1.《代開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詳見附件)。

  2.身份證明材料:

  (1)經辦人身份證件;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提交代理委托書。其他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提交代理委托書和委托人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3.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其他個人單次代開發票不含增值稅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免于提供書面證明。

  4.出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無形資產的,提供不動產權屬資料、無形資產證明,同時提供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其他個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由受托單位代其向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發票的,提供中介合同、委托方身份證件復印件、受托方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件等資料。

  5.陸路運輸或內河貨物運輸的,提供陸路運輸(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船舶營業)運輸證、運輸合同(明確起止地、貨物名稱等)。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無須提供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

  6.銷售資源稅應稅資源的,提供取得該應稅資源時收取的發票或資源稅完稅憑證。

  7.保險、證券、信用卡和旅游行業企業接受個人代理人提供經濟代理服務,企業采用代辦方式申請匯總代開的,提供包括個人代理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應繳稅款等信息的詳細清單。企業在代辦繳納稅費、代辦申請匯總代開發票前應取得個人代理人授權,授權資料留存備查。

  (三)繳稅開票

  納稅人按照政策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繳納相關稅費后,稅務機關為其開具發票。

  四、代開發票風險管理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的金額、頻次及稅收風險程度代開發票。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不得為其開具發票:

  (一)依法應當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其他個人,經稅務機關提示后仍未登記的;

  (二)代開發票申請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登記未登記一般納稅人,走逃(失聯)企業,已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非正常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業主);

  (三)申請代開的品目為依法被國家禁止或限制交易的項目;

  (四)稅收法律、法規或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優化代開發票服務

  浙江省稅務局將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優化完善代開發票業務功能,暢通代開發票的辦理渠道,積極通過線上方式提供便利化服務,幫助納稅人解決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開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4年*月*日

  附件

代開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申請人聲明:

  本表填報內容涉及業務和提交資料真實、合法,對其承擔法律責任。

  現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

申請人(簽章):                 年   月   日

購買方信息 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地址   開戶銀行  
電話   銀行賬號  
銷售方信息 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地址   開戶銀行  
電話   銀行賬號  
申請人類型 單位□      個體工商戶□  其他個人□
代開發票收入類型 經營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稿酬所得R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個人房屋出租所得□其他財產租賃所得□
個人房屋轉讓所得□ 其他轉讓所得□ 偶然所得經營所得□
減免稅標識 是□          否□
減免稅種 減免稅類型 減免原因
     
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 規格型號
(服務類型)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不含稅
銷售額
征收率 稅額
               
價稅合計(大寫)   價稅合計(小寫)  
減免稅費)額  
應繳稅額  
備注  
是否為異地代開 是□          否□
 
 
受理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稅款征收崗位
稅收完稅憑證號:                            
                 (簽字)      年  月  日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崗位
發票代碼:
發票號碼:
                  (簽字)      年  月  日
 
經辦人
 
經核對,所開發票與申報單內容一致。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1.本表一式三份。第一份:申請代開納稅人留存。第二份:稅務機關稅款征收崗位留存。第三份: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崗位留存。

  2.已辦理“一照一碼”納稅人,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自然人代開發票的,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4.購買方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代開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一、背景與依據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優化代開發票業務辦理流程,防范稅收風險,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公告》相比此前代開發票管理規定,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調整和明確:

  (一)代開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代開發票的適用范圍“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公告》通過對自行開具發票范圍和代開發票范圍進行說明,便于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屬于代開發票范圍。

  (二)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依據增值稅納稅地點的相關規定確定了各類代開情形中的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便于納稅人向正確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開事項。

  (三)代開流程。列明了特定代開業務納稅人代開發票需要提交的資料,便于符合相關情形的納稅人辦理代開事項時對照要求準備資料。對大部分發生小額、零星業務的納稅人,單次代開金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免于提供書面證明。

  (四)風險管理。為維護稅收秩序,對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屬于特定情形的,稅務機關不予代開發票。

  三、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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