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關于修訂《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 2023-1-31
為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江蘇省稅務局 浙江省稅務局 安徽省稅務局 寧波市稅務局關于發布〈長江三角洲區域登記 賬證 征收 檢查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對《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2021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2021年第3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江蘇省稅務局 浙江省稅務局 安徽省稅務局 寧波市稅務局關于發布〈長江三角洲區域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的公告》(2020年第5號)規定的,應首先適用“首違不罰”清單制度。
二、《裁量基準》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超過”“不滿”均不含本數。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關于修訂〈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稅 屋附件: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doc
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
2023年1月3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關于修訂〈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對《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進行了修訂,并予以重新公布。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效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長三角區域稅務執法實際,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江蘇省稅務局、浙江省稅務局、安徽省稅務局、寧波市稅務局聯合制定發布了《長江三角洲區域登記 賬證 征收 檢查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在此背景下,《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關于修訂〈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中1至50條所涉及的申報、發票、登記、賬證、征收、檢查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基準已不符合最新文件精神,為及時貫徹落實五省市最新公告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共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我局對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1至50條所涉及的申報、發票、登記、賬證、征收、檢查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基準進行了補充修訂。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本次修訂結合了《長江三角洲區域申報 發票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江蘇省稅務局 浙江省稅務局 安徽省稅務局 寧波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4號)和《長江三角洲區域登記 賬證 征收 檢查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的規定,對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所涉及的申報、發票、登記、賬證、征收、檢查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基準執行標準進行了修訂。
(二)由于《長江三角洲區域登記 賬證 征收 檢查類稅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為與上級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相配套,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關于修訂〈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同時廢止。
三、解讀單位及解讀人
解讀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
解讀人:胡恬然;
聯系電話:0575-85228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