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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業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專項指引(試行)

2024-08-09 16:44     來源:中國會計網     

浙江省企業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專項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浙江省企業涉稅事項合規管理水平,引導企業建立健全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制度,防范稅務違法風險,促進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涉稅事項合規,是指企業及其員工的涉稅行為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

  本指引所稱涉稅事項合規管理,是指以企業和員工經營管理行為為對象,以有效防控涉稅風險為目的,統籌推動涉稅事項合規與企業經營決策、制度建設、風險管理、財務管理、內控監督等工作相銜接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指引是企業開展涉稅事項合規管理的指導建議,企業可依據自身規模、產業特性和主要風險來源等情況,按照依法依規、全面覆蓋、責任到人、風險可控、監督有效的原則,建立健全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制度。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指導、督促、幫助企業開展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制度

  第五條 企業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制度體系包括涉稅事項合規基本制度、涉稅事項合規具體制度和涉稅事項合規操作指南。

  第六條 涉稅事項合規基本制度是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制度體系的核心,包括合規目標、部門職能、運行機制、考核評價、監督問責等內容。

  第七條 涉稅事項合規具體制度是搭建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制度體系的架構,通常包括涉稅事項違規風險的識別評估預警制度、涉稅事項合規審查制度、涉稅事項違規風險應對制度、違規問題整改制度和違規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涉稅事項合規操作指南是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制度的實施方式、標準、流程的詳細規定,推動涉稅事項合規制度相關要求的貫徹執行。

  第九條 企業可制作涉稅事項合規管理操作手冊,建立涉稅事項合規流程圖、涉稅事項合規指引清單和違規警示清單庫等具體標準和規范。

  第三章 涉稅事項合規運行和保障

  第一節 組織體系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涉稅事項合規管理的組織體系和領導機制,明確各管理層、涉稅事項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各業務及職能部門、監督管理部門的涉稅事項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企業最高管理層要發揮統領作用,加強涉稅事項合規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研究決定涉稅事項合規管理重大事項或提出意見建議,指導、監督和評價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工作。

  企業可根據需要建立涉稅事項合規管理第一責任人制度,第一責任人應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第十二條 企業應指定專門部門為涉稅事項合規管理牽頭部門,設置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崗位,確保人員稅務專業能力與崗位相匹配。

  企業可根據需要設立首席涉稅事項合規官,建立涉稅事項合規員團隊。首席涉稅事項合規官可由企業聘請律師、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擔任。

  涉稅事項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履行起草制度、合規審查、合規風險識別、預警和應對、開展合規培訓等職責,指導、協調、監督各部門落實本單位合規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銷售、物資采購、資本運營、財務會統、倉儲運輸、投資融資、勞動人事(考核與薪酬)、基本建設、產品研發、審計監察、行政后勤等部門應將涉稅事項合規審查嵌入業務流程,設置涉稅事項合規員崗位,從源頭上防范違規風險。

  第十四條 企業的審計監察等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涉稅事項合規要求的落實情況,按照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二節 運行流程

  第十五條 涉稅事項合規管理的運行流程包括涉稅事項合規的識別評估預警、合規審查、風險應對報告、問題整改、責任追究等環節,實現合規風險閉環管理。具體要求包括:

  (一)全面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涉稅事項違規風險,建立風險識別、評估、預警機制。

  (二)將涉稅事項合規的標準嵌入經營管理流程,制定涉稅事項合規審查職責、審查標準、審查流程、審查重點,對各項經營業務開展涉稅事項合規審查。

  (三)建立重大涉稅事項違規風險事件應對處理預案,及時評估、報告、處置和整改。

  (四)開展涉稅事項合規制度落實情況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追責。

  (五)定期開展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制度設計、執行和有效性評價,對重點業務領域進行專項性評價。

  第十六條 企業應優化完善與涉稅事項合規管理相關的法務、內控、風控、審計等部門協同運行機制,實現資源共享、集約管控、提高效率。

  第十七條 企業可根據需要引入專業機構對單項業務或者多項業務事項進行涉稅事項合規服務外包。

  第十八條 企業可引入合規管理ISO37301國際認證和GB/35770國家標準認證,開展標準化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

  第三節 要素保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為開展涉稅事項合規管理創造條件,健全完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會計制度、財務事項操作和審批流程。

  第二十條 企業應配備與涉稅事項合規管理相匹配的專業技術人員,確保其稅務專業技能與業務崗位相適應,為其業務知識更新培訓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提高涉稅事項合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實現企業內部信息互聯互通,適應涉稅事項合規管理新要求,做到即時預警、實時監控、快速處置。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積極培育涉稅事項合規的企業文化,樹立依法誠信納稅的價值觀,營造合規守法的企業氛圍。

  第四章 高風險事項管控

  第一節 高風險違規事項

  第二十三條 企業涉稅事項合規管理涵蓋從設立登記到注銷登記的整個生命周期。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重點關注偷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未按規定扣繳稅款、未按規定使用發票等高風險違規事項。

  第二十四條 偷稅風險。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風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第二十六條 未按規定扣繳稅款風險。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未按規定使用發票風險,主要包括虛開發票和違法使用發票。虛開發票包括違反行政法規對發票的有關規定,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違法使用發票包括違反行政法規對發票的有關規定,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未按規定使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 管控重點

  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計算和申報

  (一)合規要點

  1.企業應依法確認應稅交易和視同應稅交易情形,確認應稅銷售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地點等。

  2.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準確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審核進項憑證,正確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3.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準確適用征收率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確保當期企業發生的應稅交易產生的增值稅內容真實、完整、準確,并按時進行納稅申報。

  (二)違規風險點

  1.虛開發票行為。包括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違規抵扣行為。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三)合規建議

  1.納稅人應根據應稅行為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和開具發票情況填寫增值稅申報表相關欄次。

  2.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3.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身份驗證,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的變更、繳銷手續。

  4.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

  上述稅務合規的要求可以在關聯的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會計制度中嵌入,不宜嵌入的應制定單項稅務合規的制度。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計算和申報

  (一)合規要點

  1.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稅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2.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3.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4.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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