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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 浙江省婚假規定

2024-10-03 09:36     來源:中國會計網     

浙江省婚假規定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       2024-09-27

  《浙江省婚假規定》已于2024年9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婚假規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鼓勵適齡婚育,保障職工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等用人單位的職工休婚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婚假假期。

  第四條 職工休婚假的,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完善職工婚假內部管理制度,保障職工休婚假的權利,落實職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

  職工選擇休婚假的,應當自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內休婚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內休婚假的,經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第六條 職工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第七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休婚假發生爭議的,依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職工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登記結婚未滿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規定補足婚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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