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財政局關于征求《關于轉發〈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轉發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根據中央和省相關文件精神并結合寧波實際,我局牽頭起草了《關于轉發〈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轉發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若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25年3月6日前將書面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方式發送至寧波市財政局綜合處。
聯系人: 劉老師
聯系電話:0574-89388310
電子郵箱:1071558241@qq.com
地址:寧波市海曙區中山西路19號
郵政編碼:315010
關于轉發《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轉發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區(縣、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各區(縣、市)稅務局,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北侖營業管理部,各商業銀行代理支庫:
現將《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轉發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24〕15號)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分成比例
根據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8〕15號規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納入市對區(縣、市)統籌收入范圍,在征收環節市與區(縣、市)不進行分成。
二、征繳管理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繳管理按照《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非稅收入征收職責劃轉實施意見的通知》(甬財綜〔2021〕1262號)、《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甬稅發〔2021〕58號)等文件執行。
三、退庫管理
礦業權出讓收益地方分成退庫辦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關于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非稅收入退庫工作的通知》(甬稅發〔2022〕14號)執行。
四、其他規定
1.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人民銀行要高度重視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溝通協調,認真貫徹落實。實施中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市級主管部門。
2.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國土資源局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關于轉發《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甬財政發〔2018〕357號)同時廢止。
稅 屋附件:《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轉發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24〕15號)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
2025年 月 日
關于轉發《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轉發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政策依據及制定背景
2023年3月24日,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 號)。該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35號)、《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9〕11號),并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應當細化本地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制度。
2024年6月20日,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轉發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24〕15號)。該政策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17〕35 號)。并要求寧波自行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市與所屬各縣(市、區)的分成比例、征繳管理和退庫管理辦法。
因此,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在認真研究和調研的基礎上,聯合起草了關于轉發浙財綜〔2024〕15 號的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1.明確了我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地方留成部分市與所屬各區(縣、市)的分成比例。
2.明確了我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征繳管理辦法。
3.明確了我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地方分成退庫辦理。
三、其他
關于轉發浙財綜〔2024〕15號的征求意見稿是財綜〔2023〕10 號及浙財綜〔2024〕15號的補充政策,與財綜〔2023〕10 號、浙財綜〔2024〕15號一并規范我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征繳等管理。
四、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
解讀人及聯系方式:市財政局劉老師,電話:89388310;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王老師,電話:89284678;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周老師,電話:87732082;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王老師,電話:87058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