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管理工作,提高 考試工作組織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 負責制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簡章(簡稱報名簡章),開發 和維護網上報名系統,組織全國考試報名工作。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注冊會計師考試委 員會辦公室(簡稱地方考辦)負責根據報名簡章及時制定本地區考試 報名簡章,組織開展本地區考試報名工作。地方考辦應當按照報名簡 章的要求,加強對轄內考區考試報名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報名人員應當通過“注 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網上報名系統”進行報名。報名分為網上填報 基本信息、資格審核和交費確認三個步驟。
第五條 報名人員應當按照報名簡章和網上報名系統的要求進行 報名,準確、完整地填寫個人信息,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填報基 本信息、資格審核和交費。
第六條 資格審核期間,地方考辦應當嚴格審查報名人員提交的 畢業證書或中級以上職稱證書原件、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確保報 名人員符合報名要求。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不得準予報名。 持國外學歷證書的報名人員,應當同時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出具的學歷認證書。
第七條 資格審核工作結束后,財政部考辦將對報名人員的報名 條件進行檢查。未通過檢查的報名人員將不能下載打印準考證。對不 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將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 理辦法》做出相應處理。
第八條 地方考辦應當在報名工作結束后的規定時間內,完成數 據和賬務核對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考辦;每年報名工作結 束后,地方考辦應當按照規定標準上繳考務費。
第九條 報名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的港澳臺地區居民及外國 人,應當按照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簡稱財政部考委會)發 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 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簡章》的規定進行報名。
在歐洲考區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報名人員,應當按照財政 部考委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歐洲考 區)報名簡章》的規定進行報名。
第十條 本辦法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起施行。2012 年 8 月 28 日財 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管 理辦法》(財考〔2012〕5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