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工作,根據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復核工作由財政部注冊會 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成績復核工作嚴格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成績復核僅限于復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分數的錯登、錯 加等,原則上不再重新評閱答卷。復核結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復核科 目的客觀題成績、主觀題成績和總成績。復核后的成績為最終成 績,考生不得再次申請復核。
第五條 考生可以在考試成績發布后第 5 個工作日起 10 個工作 日內,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網上報名系統,提出成績復核 申請。
第六條 財政部考辦應當在考生成績復核申請結束之日起 40 個 工作日內進行成績復核,并公布成績復核結果。考生可以通過注冊 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查詢系統查詢成績復核結果。
第七條 本辦法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起施行。2012 年 8 月 28 日 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 績復核辦法》(財考〔2012〕5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