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答疑(一)
1.教材第319頁【例7-13】中,解析(1)的運費收入=3 510×10%÷(1+17%)=300萬元,請問此處增值稅稅率為何不按11%計算?即運費收入=3 510×10%÷(1+11%)=316.22萬元。
答:在本例中,運費收取標準為銷售貨物收入的10%,銷售貨物取得的3510萬元為含稅價款,需要將含稅價款折算為不含稅價款,因此此處按“銷售貨物”17%的稅率計算。
2.關于教材第六章增值稅的問題:(1)即征即退,為何是由財政部門委托稅務部門審批?即征即退與先征后退(返)有何區別?(2)有的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為何要放棄減稅、免稅?(3)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申請退稅?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勞務加工能否免退稅?
答:即征即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先征后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征收入庫后,再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與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退具有嚴格的退稅程序和管理規定,但稅款返還時間滯后。
因為企業在放棄減稅、免稅后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企業的進項稅額較為可觀,可換來進項稅額的扣減,使得生產成本明顯下降。
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申請退稅。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勞務加工適用于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
3.教材第216頁第二段“6.保證責任的免除”中寫有“(2)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但《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卻是“(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請問二者的區別應如何理解?
答:正確的應該是依照《擔保法》規定的內容:(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4.教材第4頁倒數第10行提到,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總則》不再規定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但為什么本頁最后一行卻還是“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答:“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一行應該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