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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實施細則-中證協發[2022]184號文

2024-05-07 10:52 來源:中國會計網

證券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的實施工作,評價證券行業專業人員的專業能力,更好地適應我國證券行業高質量發展新要求,根據《證券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自律規則,參照國家相關考試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證券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以下簡稱測試)包括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和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分為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和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含證券投資顧問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證券分析師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保薦代表人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分為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和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實施測試,負責制定測試規則、工作程序、實施標準,組織命題、考務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協會組織的測試工作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協會遵循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原則,成績可作為證明測試人員具備從事相應證券業務專業能力的參考。

第二章 測試

第六條 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的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對應的基礎科目為: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對應的專業科目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投資銀行業務等。

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的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對應的科目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對應的專業科目為:合規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等。

第七條 報名參加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二)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三十六個月以上工作經歷;或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證券行業機構已開具錄用通知的大學本(專)科應屆畢業生等人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達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內的,或符合《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的相關人員,可報名參加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

按照《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及證券評級等相關監管規定參加測試的人員,或通過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達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內的人員,可報名參加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第八條 報考人員所參加測試科目的試卷正確率達到60%以上,即為該科目達到基本要求。

第九條 測試科目的成績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有效;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或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成績達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內的,其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成績在此期間持續有效。測試成績超出有效期的,相應成績失效。

已通過水平評價測試的證券行業專業人員,在證券行業從業或任職期間的所有測試成績持續有效;測試達到基本要求后36個月內未進行執業登記或未任職,或從證券行業機構離職超過36個月的,所有測試成績失效。

第十條 測試包括常規測試和預約測試。

常規測試是指考生在規定時間、指定考點和考場參加測試,測試全程接受工作人員監督和視頻監控,常規測試包括統一測試、專場測試等組織形式。統一測試面向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報名條件的全部人員;專場測試面向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報名條件的證券行業機構人員,以及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特定人員等。

預約測試是指協會根據證券行業機構測試需求,在約定時間,約定考場進行測試。

第十一條 協會建立測試信息系統,記錄參加測試人員信息、測試成績等有關信息。

第三章 命題

第十二條 測試命題應當遵循標準化、規范化、專業化的原則,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條 協會制定命題專家管理制度,組建命題專家庫,組織命題專家開展命題工作。命題專家由證券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高等院校和學術研究機構的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命題專家按照測試大綱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測試統編教材或者協會指定的參考書目開展命題。命題不得超過測試大綱規定的范圍。試題應當題意明確、客觀準確,不存在爭議性或者認識不一致的內容。

第十五條 命題專家按照協會制定的命題程序和標準,編寫、審核、修訂試題,建立標準化題庫。題庫應當按照有關法規、知識變化等情況,定期進行檢查、更新。

第十六條 協會確定各測試科目試卷的題型、題量和測試時長,并事先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協會根據測試大綱、難度系數、知識結構等要素,設定組卷規則,從題庫中隨機抽取試題,組成測試試卷。試卷應當經過審核、復核和難度評估。

第十八條 測試試卷組成的同時,應當生成試卷答案、評分標準。試卷答案、評分標準應當具有唯一性,生成后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九條 測試應當建立備選試卷機制,測試實施前,由測試系統隨機抽取測試使用的試卷。

第二十條 命題可以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工作形式,組卷應當采取集中會議的工作形式。

第二十一條 協會制定測試保密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題庫、試卷、答案和評分標準。命題專家和參加命題有關工作的其他人員,應當事先接受保密培訓,簽署保密承諾書,并嚴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

命題專家自參加命題工作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水平評價測試有關的培訓工作,不得參與編寫、出版有關測試的輔導用書等可能妨礙其履

第四章 考務

第二十二條 協會建立標準化、規范化的考務工作機制,保證常規測試和預約測試相關工作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協會組織實施考務工作主要包括發布公告或通知、接受報名、設置考區和考點、安排考場、監考、閱卷、管理成績、咨詢等。

第二十四條 常規測試年度舉辦計劃由協會確定并通過官方媒體發布。常規測試的具體實施時間、報名方式、測試地點等以考前協會發布的公告或通知為準;預約測試通知通過協會相關系統向證券行業機構發布。

第二十五條 報考人員參加常規測試的,應按照協會公告或通知中指定的報名平臺進行報名。預約測試由申請測試的證券行業機構整理報考人員信息,通過指定平臺進行報名,參考人員信息與申請人員信息必須一致方可參加測試。

第二十六條 報名參加測試的人員應按照協會報名公告或通知的要求填寫信息,并對其提供的有關證件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偽造相關證明參加測試。

第二十七條 協會統籌安排測試的考區、考點、考場,審核確認監考人員信息,并由測試實施機構管理考場事務,維持考場秩序。

第二十八條 測試通過計算機作答,采取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考生在測試期間,應自覺遵守考場紀律。考生存在違反考場紀律的,監考人員應告知其可能承擔的違規責任,違規考生應主動配合監考人員的檢查,并在《考場紀律單》上簽字確認有關違規事實。

考生拒絕簽字的,由兩名以上監考人員在《考場紀律單》上簽字確認其有關違規事實及拒絕簽字情況。 

第三十條 閱卷采取計算機或人工評閱的方式進行,協會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成績的客觀、準確。

第三十一條 測試成績由協會在測試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公布,報考人員可以通過協會網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詢測試成績。

第三十二條 考生對測試有異議的,應當在成績公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否則將不予受理。協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向考生提供相關科目的作答情況和復核結論,不接受考生針對同一事項重復提出的異議申請。

第三十三條 協會負責測試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系統數據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十四條 協會可委托相關機構協助承擔全部或部分考務工作,可委托考區所在地方證券業協會進行巡考監督,相關程序應按照國家規定和協會管理制度執行,簽署協議應明確相關工作的標準和要求。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 為保證測試的公平、公正開展,參加測試的考生、命題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測試的相關規定,服從安排。

參與組織測試的證券行業機構,應認真履行相關要求,維護測試秩序。

第三十六條 協會根據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類,并相應采取取消當場成績、取消當次全部測試成績、禁止一定期限內參加測試以及認定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等措施,上述違規信息將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

因一般違規、嚴重違規、特別嚴重違規被協會采取禁止一定期限內參加測試等措施的,禁考期間內參加測試的,成績無效。

第三十七條 考生存在以下輕微違規情形之一,經勸告無效的,協會將采取取消當場成績的措施:

(一)未按要求將與測試無關的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測試,或者在測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的;

(三)被判定測試成績異常,且未按要求重新參加測試的;

(四)將準考證、草稿紙帶離考場的;

(五)應當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考生存在以下一般違規情形之一的,協會將采取取消當場成績、自違規行為確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禁止參加測試的措施:

(一)在測試過程中查閱有關紙質材料的;

(二)偷看、抄襲答案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的;

(三)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實施影響他人測試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考生存在以下嚴重違規情形之一的,協會將采取取消當次全部測試成績、自違規行為確認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禁止參加測試的措施;同時,協會將對上述考生中完成執業登記或正在進行執業登記申請的人員采取認定二十四個月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的紀律處分:

(一)在測試中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查閱相關內容的;

(二)偽造相關證件、檔案、證明等其他材料取得測試成績的;

(三)故意損毀、破壞測試設備的;

(四)考生在測試過程中由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的;

(五)應當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條 考生存在以下特別嚴重違規情形之一的,協會將采取取消當次全部測試成績、自違規行為確認之日起六十個月內禁止參加測試的措施;同時,協會將對上述考生中完成執業登記或正在進行執業登記申請的人員采取認定三十六個月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的紀律處分:

(一)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行為提供便利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測試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參加測試的;

(三)抄寫或使用攝錄設備獲取測試內容的;

(四)在測試過程中使用器材接收、發送有關信息的;

(五)威脅、侮辱、誹謗、毆打或報復工作人員,造成工作人員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六)應當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一條 測試當場發現違規行為的,考生如對測試現場違規處理有異議,須在測試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辯意見。

測試之后發現違規行為的,協會應向其發送通知,告知其違規事實和初步處理意見,考生對違規認定及初步處理意見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通知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辯意見。

第四十二條 申辯期滿后,協會考試組織部門根據相關證據及考生的申辯意見對違規事實進行認定,對存在違規行為的考生,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對需要采取取消成績、禁止一定期限內參加測試的措施的,由協會考試組織部門負責處理,并在協會官網發布違規處理結果公告;

(二)已登記的證券從業人員發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需要對其采取相應紀律處分的,由考試組織部門負責調查,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形成調查報告后移交協會審理部門審理。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涉案件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由初審人員獨任審理,并且不適用事先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當事人對相關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復核。

第四十四條 參與組織測試的證券行業機構,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考點出現大面積混亂或作弊現象嚴重,嚴重影響測試的,協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采取自律措施。

第四十五條 命題專家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協會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四十六條 協會工作人員及其他考務人員在測試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協會視情節輕重按照內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測試工作中發生泄密事故的,由協會組織查處,對涉嫌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由協會移交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查處。

第四十八條 違規人員有積極主動配合調查,為查處其他違規行為提供真實準確線索等情形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理。

根據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被采取紀律處分措施的證券從業人員,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情形的,協會可從輕、減輕處理;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可對其減輕六個月或者十二個月的紀律處分:

(一)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已經采取降薪、降職、扣除獎金等內部問責措施的,協會原則上可對其減輕六個月的紀律處分;

(二)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采取解除勞動合同、開除等內部問責措施的,協會原則上可對其減輕十二個月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 相關人員因測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證券行業專業人員,包括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證券公司另類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從業人員,證券評級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規定需要參加測試的其他專業人員;

(二)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文化程度,包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和中級技工學校;

(三)違規行為確認之日,測試當場發現違規行為的,為簽署《考場紀律單》簽字確認之日;測試之后發現違規行為的,為協會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確認違規行為之日;

(四)當次全部測試,是指一個測試公告或通知中所有場次的測試;

(五)以上、超過,以上包括本數,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一條 測試的報名費收取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考試費用管理的規定制定,并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備后實施,測試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協會應制定經費管理規定,規范測試經費的使用,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 協會不舉辦、也不指定其他機構舉辦測試應試培訓,任何機構不得以協會名義舉辦應試培訓,否則協會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協會制定的測試方案、測試大綱、科目和財政預決算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發布前,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和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相關科目考試的人員,其成績長期有效,不適用本細則第九條成績時效的規定。

參加管理類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并取得成績的人員,考試成績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有效。

2015年改革前相關科目成績的銜接安排,按照《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制度改革科目成績銜接安排》認定。

本細則施行前發生的違規行為,在本細則施行后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按照本細則處理;但按原規定不屬于違規行為或者處罰較輕的,按原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由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關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制度改革常見問題解答》《關于明確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其他)資格考試合格條件等事項的通知》《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考場須知》同時廢止。

 

附表:1.證券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分類情況表

2.原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科目銜接安排


附表1

證券行業專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分類情況表

測試名稱 測試類別 面向對象
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 1.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另類子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財務顧問公司等機構擬任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

2.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其他人員。

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 1.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另類子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財務顧問公司等機構從業人員;

2.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其他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1.證券公司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2.證券公司另類子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財務顧問公司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3.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其他人員。

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1.證券公司、資信評級公司等機構相關擬任高級管理人員;

2.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其他人員。

附表2

原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科目銜接安排

 

原考試名稱 對應科目 現名稱 對應科目
一般從業資格考試 科目1: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科目2: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 科目1: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科目2: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 科目3: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科目4: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

科目5:投資銀行業務

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 科目3: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顧問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科目4: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證券分析師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科目5:投資銀行業務(保薦代表人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管理類資格考試 科目6: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科目7: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

科目8: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科目6: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科目7:合規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科目8: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相當于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成績達到基本要求 1 通過2015年改革前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科目
2 通過2015年改革前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科目,并通過改革后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或《金融市場基礎知識》任選一科
3 通過2015年改革前的《證券交易》科目,并通過改革后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或《金融市場基礎知識》任選一科
4 通過2015年改革前的《證券投資分析》科目,并通過改革后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或《金融市場基礎知識》任選一科
5 通過2015年改革前的《證券投資基金》科目,并通過改革后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或《金融市場基礎知識》任選一科
6 通過2008年12月-2009年11月期間的《證券市場基礎》和《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科目
7 通過2008年12月-2009年11月期間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科目,并通過改革后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或《金融市場基礎知識》任選一科
8 通過2008年12月-2009年11月期間的《證券市場基礎》,并通過改革后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科目
相當于證券投資顧問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成績達到基本要求 1 通過2015年改革前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分析》科目
2 通過2015年改革前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科目,并通過改革后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科目
3 通過2015年改革前的《證券投資分析》科目,并通過改革后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科目
相當于證券分析師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成績達到基本要求 1 通過2015年改革前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分析》科目
2 通過2015年改革前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科目,并通過改革后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科目
3 通過2015年改革前的《證券投資分析》科目,并通過改革后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科目
相當于保薦代表人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成績達到基本要求 1 通過2015年改革前的保薦代表人考試兩科《證券知識綜合考試》《投資銀行業務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