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國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回復:您好!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發票銜接的通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通告2014年第1號)規定,對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從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電信業領用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不可再使用。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微信公眾號
薩恩課堂
咨詢電話:400-888-3585
在線客服:點擊咨詢
©2001-2025 中國會計網(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北京薩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實名網站認證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7473號 京ICP備120139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