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由于車輛較多,一直通過購買加油卡對汽車進行加油,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單用途卡在購買和充值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實際消費時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請問加油卡是否按照此文規定在實際加油后也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了?
答:目前加油卡仍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年2號)第十二條規定,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紀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貴公司在購買加油卡時可取得普通發票,待憑卡加油后可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