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營改增后的發票取得形式匯總
2018-07-11 11:23 來源:中國會計網
提問:
請問營改增后 市場上是只存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了嗎?如果不是,那么還有哪些發票存在?這些非增值稅發票,一般存在于哪些行業呢?
專家回復:
自2016年5月1日以后,除過渡性安排外,對于發票,只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四、營改增后,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于予以保留的票種,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國稅機關監制管理。原地稅機關監制的上述兩類發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三、發票使用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三)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啟用前,納稅人可通過新系統使用國稅機關發放的現有卷式發票。
(四)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五)采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六)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五聯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