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國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回復:您好!如您指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所稱作廢條件:(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因此,如您司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如符合上述作廢條件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作廢手續。涉及具體征管問題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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