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二)銷售代銷貨物。第三十八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所以您公司幫其它企業促銷貨物取得的收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按17%計提銷項稅,同時需要請對方單位開具發票給您公司。商品的名稱按實際促銷的貨物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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