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群友問:現在的建筑安裝企業在購進貨物時向對方索取增值稅發票,將進項稅額不進入成本,等到5月1日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進行認證抵扣,是否可以?
回復:
1、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納稅人超過規定標準的,除規定的情形外,應當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3、按照現行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上注明的稅額不得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這里需要把握的是:這里的納稅人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即發生在增值稅納稅人期間。因此,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在營改增之前屬于營業稅納稅人,期間購進貨物取得的抵扣憑證不得在營改增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