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的范圍如下所示:
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的納稅人不得使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規定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2.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3.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述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納稅人當月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未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