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范圍如下所示: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銷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7.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8.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工商企業銷售的機械、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如購貨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方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