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78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531號)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對中國儲備糧總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屬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承儲企業,按照國家指令計劃銷售的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6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允許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8號)規定: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