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增票購買方已認證抵扣,如要開具紅字發票,銷售方是否收回原藍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因此,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抵扣聯不應退還銷售方。
問:銷售貨物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跨月發生銷貨退回需要開紅字發票時,是否需要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