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明細清單如何開具?是否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答:《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現行政策要求一般納稅人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對普通發票清單的開具沒有明確要求。
所屬地區有明確要求的,應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