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端的“刪除”處理僅是刪除開票軟件的信息,而不能刪除已上傳至稅務機關系統的信息。
近日,有企業財務人員反映,2015年12月份取得1份金額為140071.37元、稅額為23812.13元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2016年1月申報增值稅時,網上申報系統比對提示需作進項稅額轉出95248.52元,正好是那份紅字發票的4倍。原來,該企業常年從甲公司購進滌綸絲,年底獲得返利163883.5元。2015年12月24日企業財務人員在“稅控發票開票軟件(金稅盤版)(以下簡稱開票軟件)”先后開具并上傳了4份同金額同稅額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前3份因為上傳后發現信息填開有誤,在開票軟件作了3次“刪除”處理,甲公司是根據第4份《信息表》開具了1份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筆者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紅字發票管理子系統——信息表狀態查詢”模塊查詢到該企業共有4份《信息表》:其中3份狀態是“已接收”,1份狀態是“己核銷”。按照目前防偽稅控“一窗式”比對要求,當月申請開具《信息表》,系統自動比對購貨方是否相應作了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財務人員十分困惑:為何在開票軟件作了3次“刪除”處理,仍不能刪除?
筆者認為,企業端的“刪除”處理僅是刪除開票軟件的信息,而不能刪除已上傳至稅務機關系統的信息。遇到這樣的問題,企業應第一時間通知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紅字發票管理子系統——維護紅字發票信息表”模塊進行“撤銷”處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推行了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升級版改進了開具紅字發票流程:對開具申請由原來必須經稅務機關人工審核變成系統自動校驗。專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除外)。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筆者提醒企業財務人員,如果不及時通知主管稅務機關撤銷已上傳填寫有誤的《信息表》,而是再開具3份負數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銷項稅額,造成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同時也提醒稅務人員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找出問題的所在,不能強行通過比對接受申報,應該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