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向進貨商進貨,因延遲付款,對方收取價外費用(延遲付款利息),并分別開具貨款和價外費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對方單獨開的“價外費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銷售方單獨開的“價外費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