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票面中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處理會存在兩種可能,一是按規定納稅人需要進行抵扣,二是不能抵扣。對于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對照該規定,需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在規定期限內認證和申報,而對不需抵扣進項稅額的,可不辦理認證。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重開發票情形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方法處理:
專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缎畔⒈怼匪鶎乃{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除外)。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經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購買方不列入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于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因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需要抵扣進項稅額的,必須經認證后方可辦理開具紅字發票《信息表》,而取得發票記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不受認證期限限制,即便超過180天也可辦理開具紅字發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