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9號)中提到,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納稅人端稅控設備包括全稅盤和稅控盤(以下統稱專用設備)。專用設備均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是不是小規模納稅人使用新系統以后;不再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了,而是可以通過專用設備自行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第二條關于發票使用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消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將小規模納稅人納入了新系統之內,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73號和2015年第19號公告并未授權小規模納稅人通過專用設備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禁止的行為,在增值稅暫行條例正式修改前仍應維持現狀;只能由稅務局機關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