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銷售免稅貨物,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15)688號)規定,納入升級版的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應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開具時應選擇“免稅開票”選項,“金額”欄填列實際銷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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