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物業代為收取的水電費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
因此,對物業管理公司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物業服務公司目前未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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