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討論
彭飛(上海市國稅局):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計生用品,申請直接減免增值稅獲批。銷售產品后,向客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假設免稅前收取117元,其中100元是收入,17元是增值稅;免稅后只收客戶100元,如何開票?具體來說,銷售額和稅金在發票上各是多少?做賬是否還是確認100元為收入?這樣開票和做賬不符(票上收入顯示85元左右,稅金15元左右;做賬時收入為100元,無稅金),審計時是否有問題?
另外,納稅人填寫新的申報表時,是填不含稅銷售收入(85元左右)還是直接填100元?過去申報表中附列資料一的填表說明上有說明,不再計算不含稅銷售額(即填100元),但是新的申報表的附件填表說明好像沒有這項內容了。從銷售實質上來看,的確應當是100元和0元劃分,和做賬相符。但是金稅系統想開100元和0元,必須選擇零稅率。企業開零稅率的話,就是混淆了免稅和零稅率,總覺得不妥。但是如果開85元和15元,又會帶來很多不便。
王駿(中翰稅務師事務所):最近,福建國稅出過一個減免稅公告,強調開具免稅普票開具稅率為零。
張溶(福建國稅12366):福建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第四條,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應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的普通發票,其中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稅率”欄選擇“0”。
周春華(湖南國稅12366):直接減免在防偽稅控開普通發票,金額是100元,稅率“0”,稅額0元,合計100元。
杜洪博(天津國稅12366):我們這邊稅率也是零。
周春華:附表一比對可以通過。
彭飛:也就是說,還是用了金稅系統零稅率那檔?
周春華:開票選擇零稅率。直接減免,會計核算時按成交價確認收入,也不核算應納稅額,因為納稅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已經明確要全部用于免稅項目的生產或者銷售,其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應計入采購成本,因而也不存在進項稅額轉出以及減免稅款等問題。
彭飛:也就是說把免稅當零稅率開。
張溶:是。
彭飛:從方便大家的角度考慮,把這種操作當成是金稅系統設置,雖不合理,但也是無奈之舉。
微思考
可以看到,只有福建省國稅局對此問題發布了公告,即《福建省國稅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若干管理事項的公告》(福建省國稅局2014年第3號公告),對這個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解決了實際操作問題。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7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通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選填“0”。這等于是對免稅項目開具發票按零稅率填開做了明確規定。
拋開操作層面的問題,回到法理上,我依然覺得,對免稅收入在開具時選擇零稅率是混淆了零稅率和免稅的概念。當然,這種形式上的混淆并不代表大家概念里的混淆。我認為在金稅系統不作出改進的情況下,免稅項目按零稅率開具發票,是一種無奈之舉。
我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從改動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入手,設計諸如超市折扣單一樣的界面,比如上文例子,銷售額100元,稅額17元,免稅額-17元,總額100元。把這些信息都在票面上體現。一目了然,也符合目前稅法對免稅和零稅率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