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未填寫數量、單價,也無清單,但填寫有金額、稅額;銷售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未填寫數量、單價,也無清單,但填寫金額、稅額,這樣的發票是否符合填開規定并可以作為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合法有效憑證?
答: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時,就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但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還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對照上述規定,貴公司所述的取得普通發票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填寫數量、單價,也無清單,但填寫有金額、稅額,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其普通發票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影響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貴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也未填寫數量、單價,也無清單,因此,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