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了但是本月沒有銷項需要填寫申報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不管本月有沒有銷項,均應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問: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戶行及賬號沒有填寫,發票可以使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因此,開戶行及賬號沒有填寫,屬于項目不齊全,不符合開具要求,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