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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不合規發票要如何處理

2018-07-25 10:37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在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中,經常會發現企業存在發票問題,比如未取得發票、發票抬頭不全、虛假發票(包括假票、真票但流向不符)等。企業取得不合規發票該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應針對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政策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那么,什么是合法有效的憑據?稅務機關一般視發票為合法有效的憑據。除少數支出無須取得發票外(如工資、薪金支出),在我國當前經濟環境下,企業大多數經濟行為需要以發票作為唯一合法有效的憑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見,稅法對憑證的實質內容作了規定,但沒有對憑證的形式要件作特別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對此,筆者認為,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是站在規范企業財務制度的角度,作為稅務處理依據似乎不太有力。但這并非意味著國家對不合規發票問題有所忽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二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那么,企業遇到哪些情形屬于取得不合規發票呢?

  (一)沒有取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筆者認為,此規定可以成為稅務機關日常征管、納稅評估和稽查的政策依據。

  (二)取得抬頭不全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三)取得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國稅發〔2008〕80號文件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對于應買方要求變更所購商品名稱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處理方法

  企業取得不合規發票后,有沒有補救的辦法?筆者認為,企業沒有取得發票肯定不允許稅前扣除,但有一些情況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當年沒有取得發票,但以后年度取得發票的,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在匯算清繳前取得,即企業發生的支出,在當年度沒有取得發票,但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可以在支出當年稅前扣除。

  二是在匯算清繳后取得。企業發生的支出,在當年度及次年5月31日前都沒有取得發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企業在以后年度取得,是追溯到支出發生當年扣除還是在取得發票當年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應在支出發生所屬年度扣除。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企業應對此向主管稅務機關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

  (二)發票丟失

  對于發票丟失,增值稅方面有詳細規定,但在所得稅方面尚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首先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若開票方不能重新開具,則在支出確實發生的前提下,要求開票方提供證明,可允許企業稅前扣除。

  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對此作出明確,值得參考。比如,《寧夏回族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十四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于企業丟失已填開且有明確付款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發票聯),在發票開具方無法重復開具發票的情況下,企業應于發現丟失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其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向開具發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開具某某發票的證明,注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記賬憑證入賬。

  (三)發票換開

  若企業取得發票不合規且已在稅前扣除,是否允許企業換開?筆者認為是可以的,替換原有不合規發票,不再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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