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注冊地在上海,為百貨公司。為吸引顧客,我公司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巴士(統一為客車)運輸協議,由租賃公司提供客車并配備司機接送顧客到我公司購物。租賃公司就該項業務向我公司提供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公司能否按照11%的稅率抵扣進項稅金?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第二條規定,凡從事營業性班車客運、旅游客運、出租車客運、包車客運、行包運輸、客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旅客,均須遵守本規則。
依據上述規定,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