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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時收取的保險費,能否開具增值稅發票?

2018-07-26 10:34     來源:中國會計網     

  問:銷售貨物收取的保險費,能否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因此,代表保險費用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也不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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