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最重要的發票型之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是全國重點打擊的危害稅收征管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由于法律意識的淡薄以及發票專業知識的匱乏,在日常經濟業務往來中,納稅人可能會有意或者無意的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文將對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及相關風險的規避進行分析。
一、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從取得發票方的主觀態度來看,存在惡意取得和善意取得兩種情況,按照稅法規定,應分別對其進行處理:
(一)惡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我國目前采用的增值稅計算方法為購進扣稅法,即在計算進項稅額時,按當期購進商品已納稅額計算。實際征收中,采用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扣稅憑證注明稅款進行抵扣的辦法計算應納稅款。納稅人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出于少納稅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進項稅額,而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惡意取得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的,根據《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的規定,除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外,還要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于惡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堅決制止惡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二)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由于非主觀原因,有時會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中給予明確。
首先,國稅發[2000]187號文對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進行了明確,即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2)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同時,稅法亦規定了相關補救措施,即: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但國稅發[2000]187號文對于納稅人善意取得的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滯納金如何處理確沒有明確,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對此進行了規定,即: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雖然上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善意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但如不能重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仍存在不能抵扣進項的風險,故企業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一定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如何規避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由于法律意識的淡薄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匱乏,在日常經濟業務中,意外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時有發生,對由此帶來的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納稅人亦深感無奈。但是,如果納稅人能夠積極主動的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還是可以降低相關風險的。
(一)提高防范意識,盡量避免取得虛開發票
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從思想上重視虛開發票問題,積極主動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識地審查取得發票的真實性。
(二)對交易對方做必要的了解
通過對交易對方的經營范圍、經營規模、企業資質等相關情況的了解,對其有一個總體的評價,并評估相應的風險。一旦發現交易對方有異常情況,應當引起警惕,做進一步的追查,并考慮是否繼續進行交易。
(三)盡量通過銀行賬戶劃撥貨款
盡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交易對方的銀行賬戶內,在這個過程中,納稅人可再次對購進業務進行監督審查,以降低相關風險。
(四)加強員工專業知識的培訓
通過對相關業務人員進行專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知識的培訓,使其系統全面的了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知識,將能夠大大降低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總之,納稅人如果對虛開發票提高防范意識,在具體購進貨物的過程中,多做一些深入細致的工作,必將能夠大大降低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