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農業產品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
“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