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企業5月升級開票系統,服務費用和稅控盤費用合計560元,已經在電子申報系統表4錄入,但5月銷項稅額小于上期留抵的進項稅額,想問問,該560元的費用可以先放表4留到需要抵扣銷項稅額的月份再在納稅申報表第23行填寫錄入進行抵扣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因此,如您司本期的減征額大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請按上述規定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