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提示附表二第20項“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注明的進項稅額”與申報數據不符,是什么原因?
答:造成該問題可能有兩種原因:
1、作為購買方,當月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后申報時沒有填寫相應的進項轉出額。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八條,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但是個別企業往往在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再填報進項轉出,這與規定不符,也是造成無法申報的原因。
2、購買方在紅字信息表上傳后狀態為“審核通過”的情況下,發現信息表內容有誤,直接點擊了“刪除”按鈕,但該操作不能撤銷稅務端的此份信息表,因此造成企業統計信息與稅務端不符。
因此,購買方在紅字信息表狀態為“審核通過”時,要作廢該份信息表,必須到稅務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