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結果
2018-07-27 10:20 來源:中國會計網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前提上,為他人、為自己或讓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我國稅制改革后出現的新罪名。增值稅是對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實現的法定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所謂法定增值額,是針對理論增值額而言的。理論增值額指企業或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即相當于商品價值(C + V + M)扣除生產上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轉移價值(C)之后的余額(V + M),它主要包括工資、利潤、利息、租金和其他屬于增值性的費用。而法定增值額是指企業或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商品價值扣除稅法指定物質消耗項目后的余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兼記價款及貨物或勞務所負擔的增值稅稅額而設定的一種專用發票。它不僅具有其他發票所具有的記載商品或者勞務的銷售額以作為財產收支記賬憑證的功能,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依據,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分為四聯,第一聯是存根聯,由售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是發票聯,歸購貨方記賬時使用;第三聯為抵扣聯,由購貨方交稅務機關作為抵扣稅款的憑證;第四聯為記賬聯,由售貨方記賬時使用。增值稅發票的內容主要包括發票名稱、號碼、聯次,購貨人單位、地址、稅務登記號,稅款金額、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等。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國家稅款損失的計算問題我國刑法第205條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